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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昏降临时

发帖时间:2025-04-05 20:42:24

其论法,纯以客观的准驭事实,主观的执行法之适用,持干涉主义,以国家之力为制裁之工具。

在昔,如汲黯之矫制发粟,如马援之送囚而纵,皆系著例。故其推崇礼治达于极端,有如《曲礼》所谓夫礼者,所以定亲疏、决嫌疑、别同异、明是非也。

黄昏降临时

民事贵在道德之诱劝,使其人于礼之范围,民律不发达之故也。如何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?其始自应确认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,所以然者,三民主义为救中国建中国治中国之主义,本其理论创造法制,既能顺应时代而又适合国情。顾此之所谓常,并非视为礼以行义、信以守礼之常,乃重于刑以正邪之常耳。且尝命儒臣四人,同刑官讲唐律,日进二十条,即其证也。召武公所谓礼,国之干也;敬,礼之兴也,孟献子所谓礼,身之干也,敬,身之基也是。

殆武帝时,表彰六艺更重儒说。安石岂为奸佞,而以《周礼》乱宋也哉?实当时一般儒者皆于墨守旧制,不思革新,逼其使为乱也。每户既都授田,便不必履亩论税,只逐户征赋,称做户调制。

晋,减少族诛的罪名,但又明定于律,明帝时族诛始不及妇人,南朝同。因为往昔我国在大体上都是居于强盛地位,自视为天下共主,负有万国衣冠拜冕毓的气概。直至五代,取士不问家世乃完全实现了。明,除了以丁为计的徭役,上命非时的杂役外,并有以户为计的甲役。

国家和家族的关系既然这样密切,所以国、家在最初用语上虽有区别--天子所治称做天下,诸侯[[3]]称做国,卿大夫称做家--但终连用,成一单独名词,用以指国。辽,妻子没人官,或没人掖庭,或外赐臣下家为奴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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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帝时,曾以关东群盗妻子徙边的,为军卒妻,即其例。汉,陈忠奏母子兄弟相代死者,赦所代者,准其请。汉宣帝时下令,子首匿父母,妻匿夫,孙匿大父母,皆勿坐。李陵降敌亦族其家,母弟妻子均不免。

然而祖父母父母及其子孙,无论由何人起意,都不得异其户籍。至於妻党系以夫对妻的亲属称谓为主,婚姻系以妻对夫的亲属称谓为主。文帝时,并诏罪人妻子勿役,止及一身,对于连坐稍有改变。虽系自女系方面计算,实因彼等自有其族其家,便列为一类了。

而在通常情形下,告祖父母父母者绞。无如我国数千年间,重视家族制度的儒家学说居于正统地位,其他思想均居闰系,自无若何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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④在家族内,妻贵而妾贱。然民有二男以上的分异,究被视为人情之反,风俗之薄,并非礼的常则。

且夫妻持政,子无适从,亦所以达家无二主的目的。宗子掌理宗的事务,主祭祀,主婚姻,教族人,其权力在家长以上。娶就是取女的意思,夫以妻为室,自必取女于其家,因而左桓六年[[18]]文对娶就说受室以归。服的加隆或减杀,至不一致,所以和现代法的亲等似而不同。明清律略同,惟刑度较异,其科刑从重可知。唐《户令》既以《月令》的话为宗,元明清的条格或律均同。

明清律《户役》篇也都有立嫡违法的条文。东汉初,赃吏子孙三世禁锢,不得发迹。

……诗云,"其仪不忒,正是四国。这有五事为证:1.先以遇赦不赦为证。

秦最重法,当文公时,首定三族之诛。这即[[6]]视家为其编组的单位了。

《孟子》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;其中为公田,八家各私百亩,同养公田;百亩之田勿夺其时,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。[[11]] 原文误为一俱户不籍。不特天子不能独尊位,就是诸侯也渐失优势,赋税兵甲都把重心放在家制上。金,征役必按版籍,先及富户,势均便以丁多寡,定甲乙。

《史记·商鞅传》令民为什伍,而相收司[[22]]连坐是秦国又承其制。诸祖父母父母在,而子孙别居异财者,徒三年;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……徒二年,子孙不坐即是。

然则以反对宗法社会的论据欲否认家族制度的存在,未免有所误会!家族制度的演变,在其构成分子上,固然渐次由广而狭,后世各律也并未强制其必为大家族的共同生活,若所谓义门者然。其用意不外斩其祀而免其死,以达灭门毁家的目的而已!北魏,凡犯门房之诛的,十四岁以下的男子免死,代以宫刑。

所以大宗无后,族人应以支子为大宗。反之,族灭家亡,祖宗血衾即断,事关切身利害,莫不特别重视

凡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者,杖一百,诬告者绞,这称做干犯名义。魏武帝以计亩而税与计户而征并重;晋武帝藉授田策略,招纳流亡来归。唐律诸嫁娶违律,祖父母父母主婚者,独坐主婚;若期亲尊长主婚者,主婚者为首,男女为从,即系明证。专制帝王对于人民此种具有深远历史及浓厚感情的家族组织,顺其势而为利用,实即儒家所谓民之所好好之,民之所恶恶之的道理,越发使人民趋重家族生活,未能趋重其国家观念。

现代法律,对于家族同居除用同居字样外,并以共同生活为称,而将同居、别居字样的重点用在夫妻的个人关系方面。在周的宗法社会里,天子以天下的大宗而居于上,家仅指卿大夫所治及天下民家而言。

明律分为户役、田宅、婚姻三篇,总称为户律,清同。这些都是本于推崇孝道,特赦犯人的罪。

吕后曾下令废除,然新垣平谋逆,仍然夷了三族。且如家伎奴婢一类的人,也在同居的范围,所谓家口、家人均系指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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